青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的執法人員在營口路進行道路運輸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員逯某通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出行)的約車平臺軟件司機版客戶端接訂單,因駕駛員現場提供不出該車有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青島市交通運輸局依據《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對滴滴出行作出罰款的處罰。
袁某駕駛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車主軟件司機版客戶端接單營運,從濰坊安丘泰華城接1名乘客到歌爾光電園二期西門。被執法人員檢查相關證件,該車駕駛員袁某提供不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涉嫌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濰坊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依據規定對滴滴出行作出罰款處罰。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8月31日。
截至10月10日,在信用中國(山東)網站上顯示,因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包括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滴滴出行在山東累計被罰894次。
如今,滴滴出行可謂家喻戶曉,據其官網顯示,滴滴出行年運送乘客超過100億人次。在亞太、拉美和俄羅斯為超過5.5億用戶提供出租車、快車、專車、豪華車、公交、代駕、企業級、共享單車、共享電單車、汽車服務、外賣、支付等多元化的服務。
近幾年來,網約車的盛行極大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但由于網約車平臺及其經營行為長期脫離監管,其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一直飽受爭議。網約車合法化經營是交通運輸行業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必然選擇。
鑒于此,2016年7月14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并指出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此外,辦法還顯示,網約車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幫助駕駛員運營更高效、服務更優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