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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辦理條件
發布于:2021-06-23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3.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二)《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明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技術標準的通知》規定的條件:
1.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的純電動或燃料電池小客車。
2.車身寬度不小于1700毫米,車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屬三廂車型的,車身長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屬兩廂車型的,車身長度不小于4300毫米,或軸距不小于2550毫米。
(三)取得廣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且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1年;
(四)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的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設施設備;
(五)按政府監管平臺的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六)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備注:
2020年1月6日0時后提交的業務申請,如購車發票出具日期在2019年12月4日(不包含2019年12月4日)之前的非新能源車,或購車發票出具日期在2020年1月6日之前(不包含2020年1月6日)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且其他條件符合原《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文件規定的予以辦理網約車運輸證;購車發票出具日期在2020年1月6日之后的非純電動或非燃料電池車,不予辦理網約車運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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