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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于:2021-07-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通過信息服務平臺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條 網約車數量實行市場調節。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網約車的數量和價格實行臨時管控。
  第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發改、公安、經信、人力社保、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質監、網信等部門(單位)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在經營區域內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在本市依法納稅,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營區域為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的,向紹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區、縣(市)固定辦公場所自有權屬證明或租賃協議,區、縣(市)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信息材料;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或《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有關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和材料;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交在相應經營區域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相關數據接入市級和區、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的承諾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和投訴處理制度;財務會計結算制度;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車輛調度規則;網絡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
  第八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等情形的,應當向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經營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服務的,應當自終止經營服務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并由原許可機關注銷。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用于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公安交警車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和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燃油、清潔能源車輛計稅價格不低于10萬元且車輛軸距大于2600毫米,車輛計稅價格高于15萬元的不受上述車輛參數標準限制;新能源車輛軸距大于2600毫米,綜合工況續航里程大于250千米;
  (三)車輛行駛證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4年且行駛里程不超過20萬千米;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五)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接入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相關監管平臺;
  (六)不噴涂、張貼標志標識和廣告,不安裝巡游車專用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用于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該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購置發票和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新能源車輛綜合工況續航里程說明,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接入情況說明,機動車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有效委托協議等材料。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車輛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登記及變更聯系單。
  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登記及變更聯系單,向公安交警車管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交機動車繳納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五條 網約車終止經營、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終止與機動車所有人的相關協議,并向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注銷證明到公安交警車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申請表,并經網約車平臺公司初審后,向紹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參加從業考試。
  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在繳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1年以上;
  (二)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
  (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近3年內無被撤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第十八條 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考試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四)戶籍或社保繳納證明,或在本市申領的浙江省居住證;
  (五)公安部門出具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證明。
  紹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查并組織考試,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九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發證機關報備后完成注冊,方可上崗服務。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注冊。
  第二十條 個人只能申請1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巡游出租汽車,可以申請變更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三)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設立線上、線下投訴電話并對外公布,設立專門設訴處理部門,專人受理乘客投訴,接到投訴后,應當在5日內處理完畢,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并記錄歸檔;如實采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根據乘客需要提供電子或紙質的出租汽車發票,并依法納稅。運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布,并向經營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五)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六)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網約車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應巡游攬客,不應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執行政府部門指令性運輸任務時除外);
  (七)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相關保險方案對社會公布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八)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應當確保網約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衛星定位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并接入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機構監管平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須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和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建立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經常開展應急演練、應急知識宣教與培訓,主動開展行業不穩定風險摸排,及時上報信息,化解矛盾,消除隱患。發生群體性不穩定事件時,應當按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做好駕駛員及乘客的應急報警處置工作,及時妥善處置報警信息,保障司乘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應當督促網約車駕駛員遵守相關服務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做好與各級監管平臺的對接工作,共享數據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二)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七)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八)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九)違規收費;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第二十七條 乘客要文明乘車,做到以下幾點:
  (一)不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業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二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提供合乘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合乘服務的駕駛員預先發布駕車出行信息;
  (二)免費互助或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需要分攤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計程不計時原則,駕駛員和信息服務平臺收取的每公里費用總額,不超過巡游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
  (三)為合乘雙方提供統一格式合同,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的權利義務和糾紛解決方式;
  (四)對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并對人員、車輛信息和交易日志等進行記錄,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五)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駕駛員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超過4次;
  (六)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不得以獎勵、補貼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務提供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
  (七)做好合乘服務提供者的監督工作,不在合乘中主動邀約乘客,不在車內外張貼合乘標志或信息。
  違反前款規定,凡根據乘客意愿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服務頻次超過上限的,均屬于網約車經營,相關平臺企業、車輛、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約車相應的經營許可或者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同時開展網約車業務的,應當分別與用戶簽訂合乘信息服務和網約車服務的協議,明確兩者不同的法律關系以及平臺企業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誤導用戶。
  第三十二條 提供合乘服務的平臺數據應當接入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發改、經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質監、網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有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以及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發改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自主定價行為,建立價格監測體系,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通信相關部門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互聯網業務。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網絡信息服務安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提供網約車駕駛員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依法審核駕駛員相關信息;開展網約車車輛準入和退出相關工作;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 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落實網約車行業中的勞動關系制度和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依法查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等行為。
  第三十九條 人民銀行負責依法監督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網絡支付業務行為。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及平臺公司。
  第四十條 稅務部門負責依法監督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納稅行為,依法查處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票據使用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行為,依法查處經營過程中的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四十二條 質監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計程計價方式,依法查處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網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信息服務安全,依法查處網絡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依法開展聯合監督和整治行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四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本市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本市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網約車經營服務有關管理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2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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