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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運輸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發布于:2020-06-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交通運輸地方標準管理,促進交通運輸科技創新成果的推廣轉化,提升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產品質量和運輸服務質量,推進交通運輸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浙江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交通運輸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審評、實施及監督的管理。
交通運輸地方標準的審批、發布等按《浙江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交通運輸地方標準實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和省交通運輸廳分工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協助開展有關工作。
省廳負責制定交通運輸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本行業地方標準年度立項申請和制定(含修訂,下同)工作;組織開展本行業地方標準的宣貫推廣、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績效評估和復審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廳屬行業管理單位,負責相關地方標準在本地區本行業的宣貫推廣和具體實施等有關工作。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納入省廳對各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四條 省廳根據交通運輸部、省有關標準化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需求,組織編制本行業地方標準體系,明確地方標準制定的重點方向和范圍,有計劃推進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并適時調整完善,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制定本行業地方標準應當符合下列情形:
(一)先進、成熟的交通運輸科技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二)未制定國家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圍作出統一規定的技術要求;
(三)雖有國家或行業標準,但通過制定地方標準可以使之技術水平更高、規定更具體、更具可操作性的技術要求。
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技術先進性和成熟度缺乏、在全省范圍內不具有普遍性、不屬于技術要求而需要通過行政規范性文件解決的事項,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第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屬各單位、相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行業學會協會、企事業單位應當按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組織開展交通運輸重大技術問題的系列研究和集成創新,形成成套技術,申報提升為地方標準;并積極開展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研究、起草、咨詢和推廣工作。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申報交通運輸地方標準立項應當符合省廳編制的地方標準體系和年度計劃要求。對確需制定而無單位申報的地方標準項目,省廳通過委托或招標方式組織制定。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當提交《浙江省地方標準項目建議表》和標準草案(符合GB/T 1相關要求),闡明標準制定的目的、意義、適用范圍、主要技術內容以及國內外相關情況等。標準草案內容涉及專利的,還應當提供專利的相關證明及專利持有人授權放棄文件。


第九條 標準立項審查主要針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廳受理申報后,組織專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立項的意見;
(二)將通過初步審查的立項建議轉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書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四)通過書面審查的項目,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召開立項專家論證會,提出標準立項的終審意見。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交通運輸地方標準立項,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地方標準立項項目并下達制定計劃。省廳向相關的起草單位下達制定任務,并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財政資金支持額度達到招投標要求的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以招標等方式確定標準起草單位。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地方標準制定計劃和立項審定的內容,組建標準起草團隊,及時開展標準起草工作,并落實相關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二條 起草標準應當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廣泛收集基礎資料。標準內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規定的,應當進行試驗驗證;試驗方法類的地方標準,應當進行比對驗證,比對驗證應選擇3家以上實驗室、各5批次以上試驗;
(二)充分協調相關各方,不得片面強調行業利益,不得設定部門管理權限;
(三)不得設定有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符合WTO/TBT協定相關原則要求;
(四)采用國際或國外先進標準應當符合《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標準格式應當符合GB/T 1和相關標準編寫的要求。
第十三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按計劃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說明。未能按時完成的,應當向省廳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說明情況并申請延期。逾期仍未完成的,終止該項目。


第十四條 標準編制說明包含下列內容:
(一)項目背景,包括全省相關現狀,國內外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等;
(二)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標準制定原則和確定地方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的依據。地方標準修訂項目,還應當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
(四)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報告、相關技術和經濟影響論證;
(五)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六)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及貫徹實施標準的要求、措施等建議;
(七)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征求生產、經營、使用、科研、檢驗、管理等相關方的意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會議和書面等形式,征求意見的范圍應當覆蓋全省各相關地區,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10家以上。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逾期未復函的,視為無異議。省廳可以根據需要直接組織征求意見。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采納合理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對未采納的意見,需要說明不采納的理由。


第四章 審評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完成后,起草單位應及時報省廳組織專家審評,并提交下列材料(格式參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要求):
(一)標準送審稿及其電子文本;
(二)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三)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
(四)審評會專家建議名單;
(五)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必要時)。
需要有標準實物樣品對照的地方標準,應當制作相應的標準實物樣品。


第十七條 省廳組織相關專家成立專家組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評,實行專家負責制。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本行業地方標準,邀請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參加。
審評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包括會議時間、召集單位、審評意見和建議、審評結論等內容,并由專家組長簽字。對審評結論不一致需要表決的,專家組四分之三以上組成人員同意為通過,各專家應同時在表決表上簽字。審評不通過的,起草單位根據專家審評意見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后,再次報省廳組織審評。


第十八條 審評內容主要包括:
(一)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規定的,應當對驗證材料進行審查和評估。


第十九條 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專家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后,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評。報送材料包括省廳出具的申請審評意見書和第十六條所列材料。


第二十條 標準起草單位根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審評委員會的審評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標準報批稿,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后,依程序予以批準、統一編號和發布。
報批時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交:地方標準報批和編號發布簽署表一式五份;歷次標準文本(包括送審稿、報批稿)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若有插圖需附符合GB/T 1.1要求的墨線圖一份;標準編制說明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意見匯總表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本;引用標準有效性確認報告一式三份;標準審評會議紀要及專家簽名表(含復印件三份);審評會專家簽字表決表(需要時)。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標準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要求歸檔。


第五章 實施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除按規定在浙江省地方標準網公布外,省廳將及時發文實施并通過門戶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開。鼓勵積極采用交通運輸地方標準。


第二十三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標準發布后一個月內按規定格式要求印制標準,并及時做好標準宣貫、培訓、咨詢等具體工作。宣貫會議由省廳組織,標準起草單位具體承辦。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標準的宣貫、培訓、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廳建立交通運輸標準實施評估和信息反饋機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本行業地方標準實施效果的績效評估抽查。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單位應當定期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調研,相關情況和建議及時報送省廳。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標準實施有關情況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對本行業的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省廳;應當加強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基礎能力建設,完善相關制度,提升技術服務水平,增強標準化工作監督檢查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六條 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定期組織地方標準的復審。地方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為3至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有關地方標準:
(一)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制定或者修訂的;
(二)地方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相關國際標準已發生變化的;
(四)與地方標準相關的生產技術、檢測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復審的。
省廳組織專家對到期需復審的相關地方標準進行評估論證,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復審意見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地方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和復審情況,對需要修訂的地方標準,省廳及時組織開展修訂工作。標準修訂一般由原起草單位承擔,并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有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交通運輸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浙交〔2009〕1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