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1.網約車事故造成第三者傷害,交強險的承保人應當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履行理賠責任——張先生訴項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網約車事故造成第三者傷害,交強險的承保人應當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履行理賠責任,保險公司以事故車輛系網約車,投保人改變私家車用途用于經營為由拒賠的,法院不予支持。
2.擅自將私家車用作網約車,車輛使用性質改變,保險公司只賠交強險——洪某與吳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私家車用作網約車進行營運,車輛使用性質已變成了營運車輛,屬于保險法中“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車主未依約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變更手續的,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商業第三者險內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公司不得以涉事車輛為非營業車輛但從事營業性運輸為由拒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魏斌與楚大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案涉投保人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涉事車輛為非營業車輛但從事營業性運輸為由拒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車輛改變車輛用途并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得在交強險范圍內拒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強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第三方的利益,為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救治保障,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保險公司以事故車輛系“網約車”為由,主張其在交強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且有悖于交強險之設立初衷,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觀點:
1. 以非營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發生事故不應排除在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外
以非營運用途投保并運行網約車并不屬于《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項下保險人可以主張拒賠的法定事由。且從《交強險條例》立法本意觀察,對受害人的保護除非在受害人故意制造損失時才可排除;即使在被保險人存在故意或重大安全過錯(無照上路、醉駕、毒駕等)時,立法仍以保險人需先行賠付受害人人身損害而后向侵權人追償的制度安排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障。以非營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并不涉及交強險賠償責任排除的兩種法定情形,舉重以明輕,故此不應將網約車事故排除在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外。
2. 交強險外的商業保險可能遭拒賠
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非營業性保險的車輛,從事網約車服務,增加了車輛的風險,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通知的,因載客服務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人在商業三者險內不負賠償責任。
在當前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將其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并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相較于家庭自用車輛,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營運車輛的保費更是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將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用于網約車營運活動,已使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