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
廈門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發展,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聯合部令2016年第60號,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實施行政許可;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網約車管理工作;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發改、公安、網信、經信、人社、商務、環保、市場監管、質監、稅務、通信、人行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五條 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完善網約車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政府引導,根據本市城市特點、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促進網約車有序發展。
第六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不享受出租汽車燃油補貼。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運價結構和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依法規范價格行為。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線上服務能力按規定由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者分支機構,并在本市依法納稅。同時具備投訴處理、駕駛員培訓、網絡監控等本地化服務管理能力。
(二)在本市設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并具有相應的服務、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網約車監管平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還應當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在本市的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五)在本市的相應管理人員信息。
(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其中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有效期4年。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可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延續許可,原許可機關依據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結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的經營行為和質量信譽考核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新的經營主體應當向原許可機關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報備。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車型檔次應不低于本市現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7座及以下純電動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排氣、噪聲排放符合本市環保標準。
(四)取得本市機動車牌照。
(五)首次申請的,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超過3年。退出營運后再次申請的,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不超過6年。
(六)采用燃油或非插電式油電混合動力車型的,具體條件為:
⒈發動機排量不低于1950毫升,或者排量不低于1750毫升且發動機功率(非插電式油電混合動力車型以發動機和電動機的功率合并計算)不低于110千瓦。
⒉軸距不低于2700毫米。
采用純電動或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新能源車型,具體條件為:
⒈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車型。
⒉純電動車型續駛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型在純電驅動狀態下續駛里程不低于50千米(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為準)。
⒊軸距不低于2650毫米。
(七)車輛不得安裝出租汽車標志頂燈、營運標志和空車待租標志,車身不得有區別于私家車的專用標識,車身顏色應使用出廠原色,不得定制專有顏色。
(八)車輛所有人應與已取得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接入協議,并在接入協議中承諾車輛在同一時間內只接入一家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十二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車輛所有人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以及車輛所有人出具的委托書。
(三)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及其復印件,未掛牌車輛應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非插電式油電混合動力車型還需提供能證明電動機功率的材料。
(四)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明。
(五)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接入協議(協議中需說明已安裝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的型號和數據接入方式,擬安裝的需承諾在正式投入運營前完成設備安裝工作)。
(六)車輛彩色照片。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且《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證件上注明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和證件有效期,證件有效期與車輛所有人和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有效接入協議期限掛鉤,最長不超過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
審核不通過或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五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原許可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第(二)、(三)、(五)、(六)項材料,由原許可機關重新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中止合作、使用年限屆滿或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中止合作的協議,并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未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的,原許可機關可依法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公告證件失效。
網約車車輛變更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供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證明材料。
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接入協議到期后擬繼續合作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交新簽訂的接入協議,由原許可機關重新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含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滿6個月以上)。
(二)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未列入交通、公安部門不良記錄。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六)無暴力犯罪記錄。
(七)承諾在同一時間內只在一家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服務。
(八)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第十八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非本市戶籍人員應當提供居住證(或暫住證)及其復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承諾材料。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
(五)在同一時間內只在一家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承諾材料。
(六)駕駛員彩色照片。
(七)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以及駕駛員出具的委托書。
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條件,并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上崗服務的,應當報備注冊。
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駕駛員的報備注冊或注銷。
第二十一條 交通、公安部門應當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便民工作機制,共同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承諾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二條 具備本市巡游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最近3年誠信考核等級在AAA級以上,且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一)至第(七)項規定的,可以申請直接增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對接入的車輛和駕駛員負有管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保證網絡服務平臺運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二)與接入車輛的所有人簽訂接入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三)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車輛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四)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保證線上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按照規定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駕駛員信息注冊報備。
(五)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培訓,培訓學時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六)確保車輛和駕駛員沒有接入其他網約車平臺公司。
(七)向乘客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以及平臺公司應履行的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隱私保護等方面責任。
(八)向乘客提供符合稅務部門規定的發票,鼓勵使用電子發票。
(九)按照規定及時將平臺上車輛、駕駛員的變動情況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十)確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
(十一)確保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實時接入本市網約車監管平臺,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門對網約車平臺監管要求的數據。
(十二)公開服務質量承諾,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
(十三)建立企業投訴處理檔案,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十四)加強市場監測,掌握行業動態信息,按管理部門的要求上報行業統計資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和車上設備性能良好,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四)不得巡游攬客和輪排候客,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八)按照網約車平臺公司規定的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六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按照客戶端應用程序顯示金額支付車費和承擔依法收費設施、路段的規費。
(二)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車須有監護人陪同。
(四)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損壞車內設施。
(五)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其他不當行為。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中止提供服務,已經發生的費用,乘客應當支付。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按照約定方式提供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確保合乘出行信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發布,信息內容包括具體合乘時間、行駛路線以及費用分攤等。
(二)為合乘服務提供者提供合乘信息服務,每車每日不得超過4次。
(三)合乘費用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費等直接費用。計費方式按行駛里程計費,不得收取起步費或按時間計費。
(四)與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者簽訂合乘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記錄合乘服務提供者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六)將私人小客車合乘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交通部門監管平臺。
(七)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拼車、順風車等名義變相從事網約車運營。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交通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網約車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網約車服務質量考評制度,聯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網約車各種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交通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網約車監管平臺,實現監管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條 交通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 交通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三十三條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與交通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的開發維護;依法組織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商事登記與監管;配合交通等部門依法參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通過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給予公示。
第三十六條發改部門應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公布符合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規范網約車收費行為。依法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三十七條稅務部門應當完善出租汽車行業稅收機制;督促網約車平臺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并依法納稅。
第三十八條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計量計程方式的調查研究和計量監管。
第三十九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負責制定本市網約車行業職業規范,協調行業內部關系,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教育和督促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職業規范,向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并根據協會章程為會員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屬于民事互助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有關合乘服務質量、收費糾紛、安全事故等根據各方簽訂的合乘協議,通過相關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十一條 巡游出租汽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的,應符合《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的相關要求,并嚴格按照本市巡游出租汽車的計程計價方式和運價標準計收乘車費用。
第四十二條 網約車應參照社會車輛,嚴格遵守本市限號、限行等相關道路交通限制通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純電動乘用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乘用車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純電動乘用車。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細則中網約車的車輛車型及報廢時間都有強制規定,更加統一了網約車市場,且使用純電乘用車,不僅經濟實惠,而且對司機來說降低成本,提高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