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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網約車新規 新鮮出爐
發布于:2020-10-15
《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2017年5月4日實施以來,依法核發14張《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22503張《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43232張《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實踐表明《實施細則》有力促進網約車行業規范發展,總體上符合實際情況。
本次修訂保留了原《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并根據網約車行業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針對車型要求、企業準入條件、企業管理責任、過渡性條款、居住證要求等實際中遇到亟待解決的問題和出現的漏洞進行了修改和完善補充。
登記&純電動明確車輛要求:本市登記注冊,7座及以下純電動乘用車
本次《實施細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是調整新注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類型,刪除車輛過渡性規定。
為貫徹落實省、市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和《深圳市藍天保衛戰行動方案》要求,刪去《實施細則》車輛申辦條件中“燃油車”的相關表述,明確車輛須為“本市登記注冊的7座及以下純電動乘用車”,其它條件不變。同時,刪除《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從事網約車的車輛和巡游車變更為網約車的過渡性規定。
要領運輸證得先有駕駛員避免出現大量閑置網約車,維護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本次 修訂的《實施細則》針對行業經營的新情況,增加有關車輛所有人的要求,控制行業風險。
一是增加第十五條企業法人進入網約車行業的門檻和條件, 明確企業首次申請運輸證的車輛不能少于100輛,再次申請時要為名下所有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完成駕駛員注冊手續。
二是增加第十四條第(八)項, 企業申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時要同時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 避免出現大量閑置網約車,維護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同時,參照交通運輸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在《實施細則》第十條增加一款,明確網約車經營者合并、分立、遷移經營場所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駕駛員資格互認提供就業便利,打破巡游車與網約車間人員流動障礙
本次 修訂的《實施細則》實行巡游車與網約車駕駛員資格互認,完善駕駛員資質資格管理。
一是為了給駕駛員提供就業便利,減少不必要的從業限制,根據《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有關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與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互認的規定,《實施細則》修改原第四十條,擴大資質互認的范圍, 對巡游車和網約車駕駛員資格實行互認,打破巡游車駕駛員與網約車駕駛員之間的人員流動障礙。
二是 刪除《實施細則》對戶籍和居住證要求的條款,打破不必要的戶籍限制。
三是細化對 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要求,明確要求C1及以上機動車駕駛證。
四是增加平臺對駕駛員注冊要求,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在同一網絡服務平臺內重復注冊, 堵塞平臺公司利用同一駕駛員為不同號牌網約車注冊的漏洞。
禁止以租代購
加強行業監督,堵塞對網約車使用不規范的漏洞
本次修訂的《實施細則》著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強行業監督。
一是為保障廣大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實施細則》增加不得通過以租代購、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變相轉嫁風險,以及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的內容。
二是為 堵塞出現的車輛實際管理人對網約車使用不規范的漏洞,包括向未取得合法資質人員提供網約車使用和向他人提供未取得資質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因此對原第二十八條增加了對網約車車輛規范使用的規定。
三是修改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的表述,結合管理實際,將監管對象擴大至網約車公司、實際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