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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于:2020-06-16

金華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3號),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服務,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指合乘服務提供者(即駕駛員)通過合乘信息服務平臺預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者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四條 網約車數量由市場調節,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為維護公共秩序和群眾利益,在必要時可以對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并對網約車數量進行管控。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駕駛員以及市本級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工作。
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日常管理,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車輛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在服務所在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服務所在地的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營區域為市本級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安全管理人員、業務管理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未在服務所在地范圍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還應提交在服務所在地注冊登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全權承擔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
(四)在經營區域范圍內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培訓場所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六)平臺數據庫接入服務地出租汽車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相關文本,具體包括: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駕駛員培訓教育制度、考核獎懲制度、車輛檢測維護制度、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等,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還需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文本;
(八)服務質量保障承諾書;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限為2年。經營期限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30日內,向許可機關提出繼續經營申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車,車輛行駛里程不超過30萬千米且使用年限不超過4年;
(三)車輛應具有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四)車輛登記牌照為浙G牌照;
(五)燃油車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不低于10萬元;
(六)技術參數要求:
1.燃油車:軸距不小于2600mm,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在15萬元以上的,可不受該車輛參數標準限制;
2.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于2600mm,純新能源動力狀態下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七)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的要求;
(八)應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所規定的標準,衛星定位平臺應通過交通運輸部標準符合性審查,并在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相應標準。
第十一條 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或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聯系單;
(四)機動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還需提交相應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或已取得服務所在地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機動車行駛證所登記的住址所在地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登記住址在市本級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機動車裸車購置發票或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六)機動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七)機動車具有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八)機動車衛星定位裝置、報警裝置安裝證明及接入情況資料,衛星定位裝置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所規定的標準,衛星定位平臺應通過交通運輸部標準符合性審查,并在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相關材料;
(九)機動車加盟已在服務所在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相關協議;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后,為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區域為許可地所在縣(市)行政區域;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區域為市本級行政區域。
第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結合車輛使用年限確定,最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車輛達到退出年限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自動失效,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申請變更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提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已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材料。
第十五條 本市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3號)執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布區域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實施考試。
第十六條 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非本市戶籍須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滿1年或本市在繳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
(二)年齡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由駕駛員或已取得本市或縣(市)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公安部門出具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證明;
(六)公安部門出具的無吸毒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相關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查并進行資格考試,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八條 取得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后,應當由網約車經營者向服務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注冊申請,完成注冊手續后方可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十九條 同一個網約車駕駛員與兩個以上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均應承擔駕駛員日常管理責任,并按訂單歸屬承擔承運人責任。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能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站點候客。
第二十一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輛和駕駛員不得向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相關網約車服務規范,保證網絡服務平臺運行可靠,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二)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相一致,并將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及經營過程中的更新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三)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車輛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及檔案,確保車輛技術性能良好;
(四)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許可條件,結合自身制定的服務標準及要求,建立完善的車輛和駕駛員退出機制。對不符合許可條件或嚴重違反服務標準及要求的車輛或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并及時告知服務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五)服務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駕駛員及乘客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六)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提前公示運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專用發票。運價規則調整或實施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車輛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取得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營運證件;
(二)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三)不設專用車牌號段,不噴涂、張貼、安裝與巡游出租汽車相類似的各類標志標識及頂燈設備;
(四)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應確保正常使用,衛星定位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接入道路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和公安部門相應平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二)應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駕駛;
(四)遵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使用文明用語,并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服務,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網約車輛和網約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價格、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職責:
價格部門負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的監管,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應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法開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與社會穩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網約車行業履行勞動關系過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處理,依法查處勞動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依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企業的審核、審批及變更;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行為。
人民銀行負責查處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行為。
稅務部門負責對網約車行業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管,并負責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注冊,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及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予以公示。
質監部門負責網約車輛經營過程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依法監督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
網信部門負責對網約車行業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監管,協同有關部門查處網絡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服務評價機制。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保證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乘客評價信息等原始記錄真實、準確。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顏色、型號、牌照號碼等信息。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服務質量投訴,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第六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二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合乘出行是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者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費用分攤規則,不得按時間計費,并向公眾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為合乘雙方提供統一格式合同,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和信息服務平臺的權利義務和糾紛解決方式;
(三)對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身份進行核實,并對人員、車輛信息和交易日志等進行記錄,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同時做好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工作;
(四)合乘撮合次數每車每日不得超過4次;
(五)不得給予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任何形式的獎勵、補貼,或者以其他行為吸引合乘服務提供者變相從事非法運營。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提供合乘服務。以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車服務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按照《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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