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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于:2020-06-16

嘉興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嘉興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與巡游出租汽車融合發展。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但當發生網約車運價對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形成沖擊、涉嫌低價不正當競爭或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時,可對網約車運價實行臨時價格管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發改、公安、市場監管、商務、經信、稅務、人民銀行嘉興支行等相關部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領導下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除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主城區設立分支機構,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接入相關數據,實現屬地監管;
(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設立安全管理和業務管理等內設機構,配備機構負責人、業務管理人員分別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同時分別指定各縣(市、區)專職負責人不少于1人;
(四)按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車輛和人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車輛動態監控制度、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具備承擔承運人主體責任的相關承諾。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除提交《暫行辦法》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自有權屬證明或租賃協議;
(二) 機構負責人、業務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各縣(市、區)指定的專職負責人清單、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勞動合同以及社保繳納證明;
(三) 服務質量標準、車輛和人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車輛動態監控制度、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等證明材料以及承擔承運人主體責任的承諾書。

第七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嘉興市,經營期限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繼續經營申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八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應按照《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同意其接入經營;
(二)本市浙F牌照;
(三)車齡不超過4年,行駛里程不超過30萬千米;
(四)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
(五)燃油車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不低于10萬元,車輛軸距不小于2600mm,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在15萬元以上的不受上述車輛參數標準限制;新能源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600mm,純新能源動力狀態下續航里程不低于250km;
(六)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七)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

第九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由同意其接入運營的平臺公司向車籍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二)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及復印件;
(三)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及復印件;
(四)相關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及接入平臺的相關證明。

第十條 車籍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會同國稅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證》及本市社保在繳且已連續繳納兩年以上。在本細則發布之日前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除外;
(二)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近3年內無道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2次及以上;
(五)從事過巡游出租汽車服務的,近3年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為A級及以上;
(六)近3年內無被注銷或撤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由平臺公司或駕駛員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駕駛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非本地戶籍人員的居住證及復印件、社保繳納證明;
(三)駕駛員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近3年內無道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2次及以上記錄的承諾書。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平臺公司或駕駛員申請,會同公安部門按照相關條件進行聯合審查,并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的,除應符合《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24小時的線上投訴機制和線下投訴電話,并需對外公布;
(二)按照投訴舉報處理制度開展乘客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相關投訴需在5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三)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報送服務質量投訴處理相關資料;
(四)建立完善的駕駛員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并向乘客公開,保障乘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十五條 網約車車輛不得噴涂或張貼出租汽車專用顏色和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車內外不得具有任何統一特征的標志、標識及廣告。

第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采用巡游方式攬客。不得在機場、車站、醫院、學校等客流相對集中區域的巡游出租汽車候客區候客。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開展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履行運營服務的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做好駕駛員的報備、注冊或者注銷工作。網約車駕駛員完成報名注冊后,方可上崗服務。

第五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二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不得給予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任何形式的獎勵、補貼,吸引合乘服務提供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

第二十二條 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車輛,應當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

第二十三條 合乘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合乘的發生是車主的順路行為;
(二)不得在道路上、停車場或公共站點主動邀約乘客;
(三)應在合乘前知會乘客其計劃出行目的地;
(四)應在合乘發生前與乘客就費用、上車點、下車點等與乘客達成一致;
(五)向乘客收取的每公里平均費用不得超過當地巡游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
(六)每日每車提供合乘服務的次數不超過2次;
(七)不得在車內外張貼有關合乘信息的、或具有任何統一特征的標志、標識。

第二十四條 合乘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規則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取消其發布出行信息的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網絡預約等方式為乘客提供出租汽車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據本市巡游出租車主流車型及城市交通客觀情況的變化調整網約車車型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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