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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于:2020-06-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合乘服務提供者通過合乘信息服務平臺預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者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營利性運輸活動。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和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和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按規定受理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監管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提交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證明;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六)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2.駕駛員管理制度;3.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4.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5.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信息公開制度;6.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號牌車輛,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燃油車車輛軸距≥2650mm,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12萬元;新能源車車輛軸距≥2600mm或者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數,下同);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15萬元的不受車輛軸距參數限制;

  (三)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4年;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二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相關保險證明;

  (四)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上登記人為車輛所有人,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自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起,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四條 網約車終止運營、需要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注銷證明向公安車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溫州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

  (二)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有其他犯罪記錄的應向屬地公安機關報備;

  (五)自申請考試之日前3年內未被撤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十六條 本市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執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完成報備注冊后,方可上崗服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駕駛員的報備注冊和注銷。

  第四章 營運要求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二)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職業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三)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機制,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四)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主動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計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在網約車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五)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六)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以及相關營運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七)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八)應當確保網約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衛星定位和營運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接入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

  第十九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站點候客(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急疏運任務指令時除外)。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業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和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 發改(價格)、公安、人力社保、商務、人行、稅務、市場監管、質監、網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二十八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由合乘服務提供者預先發布駕車出行信息;

  (二)免費互助或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服務提供者和信息服務平臺收取的每公里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

  (三)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合乘服務提供者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同一合乘線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

  第三十條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公司在合乘服務格式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合乘費用分攤的規則;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收取服務費用的,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實行明碼標價,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不得以獎勵、補貼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務提供者變相從事違規營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2月1日起試行,由溫州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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